民法学练习题(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42: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当承担的一种合同责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即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2)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违约责任有时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失,不存在信赖的问题,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4)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5)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具有限制性规定。                 
  2、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表现在: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内容;要约邀请则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得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否则将成为一个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2)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总而言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3、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且为其自身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只有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但不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不构成要约,最多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如不能具体确定,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不能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就无法成立。                 
  4、简述承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要约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只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才能使合同成立。(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能确认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达成协议,达到缔约的目的。(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期限由要约确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为新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5、简析抵销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则双方即可以按照同等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其存在于法定抵销内;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权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两者均是在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者的性质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抵销权是双方债务依相同数额同时消灭的形成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留置权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占有留置物的效力;而抵销权则是因抵销使双方债权终归消灭的效力。                 
  (3)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关于物的交付债务与债务人关于物所生债务相对立而产生的;抵消权则是因相互之间享有同种类给付债权的对立而发生的。                 
  (4)两者的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抵销权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交付。                 
  6、简述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抵押权属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                 
  第二,抵押权的标的是不动产或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第三,抵押权的实现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而对于留置权,债权人约定一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为清偿,仅于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才可以拍卖留置物。                 
  第四,抵押权的成立须经登记,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留置权则无须登记。                 
  7、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3)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8、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为: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                 
  (4)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9、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基于权利人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者同属人身权的范围。但存在明显不同: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身份权则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一定身份后方能享有的权利。                 
  (2)主体的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则是特定的主体方可享有的。                 
  (3)权利的对象和内容不同。人格权反映主体的自然属性,其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反映主体的社会属性,即反映主体的特定身份,其内容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4)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人格权是因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决定。                 
  10、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案要点: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主要包括:                 
  (1)存在双方或多方的订约当事人,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没有行为的相对方就无法成立合同行为。                 
  (2)合同各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必备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方能成立。                 
  (3)合同已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必须阶段。承诺的作出标志着合意的达成,合同至此方才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则存在于某些特殊合同中,比如实践合同还须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条件。                 
  11、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答案要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有:                 
  (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婚姻严重。                 
  (2)宣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程序和方式不同。                 
  (3)从时间效力上看,无效婚姻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只从撤销之时起废止效力。                 
  (4)从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婚姻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是合法的婚姻,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12、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特征。                 
  答案要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的,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公民的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年龄决定了公民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则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3、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须具备下述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成立不当得利。一方获得利益,通常表现为一方财产利益的增加,有时也可表现为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有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现存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却未增加。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方的损失是因另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实质性要件,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根据。                 
  1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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