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2 14:4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健康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门诊部核实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须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已制定的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中期考核,考核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并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已制定的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参加其他规定环节以及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按有关规定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原专业的学习;
  (四)经拟转入学科分委会认定在本学科有显著的科研成果;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同意;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本人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及所拟转入的学院提出申请,获得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因导师原因而转专业的,经研究生部查证属实后,本人可直接向所在学院及所拟转入的学院提出申请,获得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若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转学的程序: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生育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生育的休学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及其他待遇。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康复证明,经学校门诊部核实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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