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2 14:4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应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包括被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文、综述、摘要、短篇等,论文内容一般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1.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SCI(包括SCIE、SSCI,以下简称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论文篇数不限。
  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篇数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2.0,篇数不限。
  3.工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
  (1)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篇数不限;
  (2)发表EI收录论文2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1篇EI收录论文);
  (3)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0.5及1篇EI收录论文。
  4.工学硕博连读研究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
  (1)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2.0,篇数不限;
  (2)发表EI收录论文4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1篇EI收录论文);
  (3)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及EI收录论文2篇。
  (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提前攻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篇数不限。
  (三)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至少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为责任作者。
  (二)单位署名要求
  1.论文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学院”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北京耳鼻咽喉研究所、北京眼科研究所、北京呼吸疾病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及“首都医科大学”。其中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及“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家庭医学学院”及“北京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及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其余研究所以此类推。
  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五条 专利、获奖及合作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所获授权及申请的与本研究课题相关的专利,可用作学位申请。但专利类型只限于发明专利,并且已经获得专利申请号。以专利形式申请学位,该专利的受益人只限1人次,排名不限。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以获奖形式申请学位,受益人只限1人次,排名不限。
  (三)以专利或获奖成果形式申请学位者,学校将聘请相同领域的3名专家进行评审,以确定成果与学位论文的相关程度。
  (四)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论文。研究生提交与其他作者(含其他研究生)署名共同第一作者(co-first author)的SCI论文,每一作者所得的影响因子,按其论文影响因子和作者人数均分计算。原则上该论文应与研究生本人的学位论文相关。
  第六条 SCI (EI)与中文核心刊物收录论文的认定
  (一)由于SCI(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SCI收录刊物影响因子以该杂志3年内最高影响因子计算。
  第七条 对各学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
  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最低标准。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须提交研究生院备案方为有效。
  第八条 发表论文时间的界定
  (一)研究生:论文发表时间原则上应为在学期间及毕业后3年内。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论文发表时间应在论文答辩前3年之内,且导师为该论文的责任作者。
  第九条 论文的审核
  (一)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应于网上填写并打印《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经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核实通过,上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对于已被国外刊物接收但尚未发表的SCI(EI)论文,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刊物的正式接收函,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刊物的接收函学校不予认可。
  第四章 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
  第十条 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论文正式公开发表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3年。如毕业后3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级研究生及2008年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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