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2:03:31 17: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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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并符合有关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而获取的双学士学位;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再修读另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2009]9号),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继续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并结合学校2009-2010学年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试行情况,对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进行局部修订。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并符合有关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而获取的双学士学位;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再修读另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第三条 我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我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我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第五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学开设单位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周前将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等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面向全校学生公布所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接收名额和报名条件。
  第七条 凡我校本科生在完成本学年(不含)之前主修专业规定学分,无不及格课程,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且不欠学费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仅限申请一个与主修专业不同名的辅修专业,辅修专业科类不同者可申请此专业的学位。
  第八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应于双学位双专业招生计划公布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交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面向全校公布双学位、双专业录取学生名单。报名人数超出接收计划名额时,按报名学生原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业范围,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
  第十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根据我校专业课阶段性上课的特点,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主确定上课形式。
  第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原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课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已缴学费扣除已修学分对应学费和管理费,余额退还学生。学生因休学、停学而暂时中断双学位、双专业学习,可保留双学位、双专业资格;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成绩由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的单位任课教师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学位资格审核、相应证件的发放工作纳入学校正常的学籍学位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专业课考试不及格者,按同名主修专业收费标准交费重修。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辅修专业课程重修学分累计8学分者,取消其修读资格,并不得再申请其他双学位、双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既影响其主修专业及学位的获得,同时取消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 如在校期间未完成双学位双专业学习者,可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

第四章 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取得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资格。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60学分,双专业辅修专业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0学分(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等)。
  第十六条 证书发放:
   (一)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单独颁发,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两个专业名称分为上下两行,主修专业名称在上,辅修专业名称在下,两者毕业时间相同。
  (二)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或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时,可以获得双专业教育毕业证书或双学位学位证书。
  2.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但未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可以先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同时选择继续学,待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后,可以获得双学位教育毕业证书或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3.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但未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可以放弃继续学习,可以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学校出据辅修成绩证明。
  (三)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收费,根据学科专业的差别,学生辅修专业参照主修该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收费,不高于主修专业学生学费。具体如下:
  学年学费11000元(及以上)的专业,辅修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分300元;学年学费9000元的专业,辅修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分240元;学年学费6000元的专业,辅修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80元。学费由各学院每年核算一次,报教务处审核,学生直接交财务处。免修课程,不再收费。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修读学分数将本年度双专业学费(含教材费)一次性交到校财务处,凭交款收据到双专业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主修专业收取的学费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所收学费70%归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的教学单位,用于支付任课教师课时费等相关费用,20%作为学校教学设备维修经费由教务处管理,剩余10%作为教务处日常管理经费。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以此次修订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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