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31 21: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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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双专业是指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双学位是指取得主修专业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所获得的学位。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利用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努力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加快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切实增强广大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双专业、双学位教育。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既达到主修专业培养目标,又具有其他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双专业是指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双学位是指取得主修专业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所获得的学位。
  第四条 开办双专业的必须是我校已有的本科专业,开办双学位的还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相关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是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外,同时要遵循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最必要的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技能在内的基础课、专业课、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高于15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 报名修读的学生数超过30人的,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含双休日)和晚上;学生数少于30人的,可单独编班,也可编入开办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教学班。
  第八条 双专业、双学位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主要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任课教师的聘任,以及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和开办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教材预订、教学质量监控、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三、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九条 在校生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以及大学城共享区内各高校(主要指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江夏学院等)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可以申请修读我校双专业、双学位。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我校本科毕业生亦可申请修读。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以上。
  (四)达到相关知识、能力的要求(由双专业、双学位开办学院负责考核)。
  (五)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六)学生不得修读与主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设置相同超过3门的双专业、双学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即可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务处协同开办学院公布下学年开设双专业、双学位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先进行网络报名。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申请修读的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进行资格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汇总后转交开办双专业、双学位相关学院。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由开办学院对申请修读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通过考核、可以修读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同时由开办学院负责通知学生缴交学费和办理听课证等相关工作,保证学生顺利修读。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开办学院负责施行。在校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其学籍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毕业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按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方式,学籍由开办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籍管理除执行《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开办学院必须单独建立修读学生的成绩档案,课程全部结束后,由开办学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学校档案馆归档。
  (二)对课程性质、课程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予免修。
  (三)学生双专业、双学位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双专业、双学位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结束。
  (五)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对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可申请间断性听课(累计听课课时数不得少于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并通过完成作业、参加考试(考核)等方式取得成绩、获得学分。
  (六)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七)未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考核)者,成绩无效。
  (八)在校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一般应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内完成。如果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修满双专业、双学位规定学分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读年限。期间无论采用何种修读方式,都要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所有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当双专业、双学位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双专业、双学位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开办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以提出退修申请。申请退修的学生填写《退修申请表》后,到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第十七条 对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超过5学分的,开办学院应及时提出学业预警。
  五、毕业和学位
  第十八条 证书授予:
  (一)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系统修完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并通过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中(含)以上的,由学校颁发《双专业证书》。
  (二)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系统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并通过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中(含)以上;且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的,由学校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三)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能修完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但已经修满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含)以上的,由学校颁发《辅修证明》。
  六、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双专业、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收费听课制,文、理科类专业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分150元。免修的课程不收费,重修学费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凭开办学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或报表),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学费和教材费(也可通过银行自动扣款),再凭交款收据到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开办学院要对已经缴费的学生及时进行统计和系统注册。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中途退出修读的,已经开课的课程学费不予退还,未开课程的学费可以退还。退修学生可以持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开据的退选证明材料及原来的缴费单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开始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闽师教〔200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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