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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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规定日期来我院报到,报到后先进行健康复查,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发给硕士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经批准请事假或病假一个月,逾期不申述理由且不来校报到者。
  (三)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入学后3个月内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或报考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一律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两天返院,由本人持硕士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且在开学后不按时回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请 假

  第四条 事假 在学硕士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硕士研究生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指导教师批准;1天以上5天以下的由所在院系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6天以上的由研究生处审批。
  根据国家教委1995年2月23日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或出国探亲”的规定,对我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受理出国或旅游的申请。
  硕士研究生请事假要填写《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登记表》。
  第五条 病假 在学硕士研究生因病不能正常学习和需要休息的,经我院医院或其它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硕士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单位领导后按病假证明时限休息。

第三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或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在院内转专业,需向原院系提出,征得拟转入的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硕士研究生转学,由所在院系提出,报科研处同意,院长批准,可转到省内的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也可转至省外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但均须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及其所在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院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治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经科研处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七周者,应作休学处理。
  第八条 因病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但停发奖学金。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的,其往返路费一般由本人自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我院医院检查,认为其健康状况恢复正常的,由研究生处批准,予以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因病休学半年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者;或休学满一年,仍不复学者;
  (二)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癫痫、麻风、艾滋病等病症者;
  (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因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培养计划者;
  (五)本人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提出,科研处同意,取消其学籍:
  (一)思想作风不正,道德品质差,虽未达到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度,但不宜留校继续培养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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