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三章(2)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2 23:57: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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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的特征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

  2、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它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法源。

  在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以制定法为主,包括:(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法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提示: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对于判例和法理等形式不承认其具有民法法源的地位。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有权利存在.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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