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三章(4)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2 23:57: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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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民法上物的概念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2、行为。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指民事主体为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活动,如债之给付、要约之承诺等。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劳动创造,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的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根据利益性质 财产权 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 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信用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根据作用方式 支配权 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 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 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 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根据依存关系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 成立要件未完全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1、事件又称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战争(来于社会).雪灾(来于自然).实效的规定(来于时间的流逝)。

  2、行为又称法律意义的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1)表意行为: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非表意行为: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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