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3)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4 13:39: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koie" class="zffg">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①所有权具有自权性。②所有权具有完全性。③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④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⑤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2、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例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2008年)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私人所有权

  e.法人所有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类型。《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继受取得).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提示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提示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混杂或交融,难以识别或识别于经济不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要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提示3:加工,是指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之物,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来源:百考试题论坛来源:考来源: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的事实。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①绝对消灭。②相对消灭。

  


相关文章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汇总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5)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6)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2)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3)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4)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四章(1)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13)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14)注册税务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