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4)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7 1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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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例题】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抵押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地役权
答案:acde
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