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9)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7 13:36: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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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如:房屋买卖合同,不登记所有权不转移。

  提示: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合同无效

  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全部)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中有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2007年)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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