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汇票的承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06 16: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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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xx21">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1、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汇票承兑的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提示承兑。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亦不一样:(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3、承兑成立。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承兑的效力 来源:www.100test.com采集者退散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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