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票据权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06 16: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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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news_con">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包括:(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地点。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百考试题论坛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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