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汇票的背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06 16: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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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mar10" class="tb42">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二)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背书连续来源:来源: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五)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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