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23 18: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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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积极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以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培养硕士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要求做到:
  1、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追求真理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敬业精神,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现代实验方法和技能,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身体健康。
  第二条 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生学制为三年。一般一年多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其余时间用于学位论文工作。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且成绩优异者,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毕业。半脱产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可酌情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1、硕士生培养采取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贯彻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并重的原则,既要使之掌握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有较强的知识获取能力、知识应用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2、硕士生培养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提倡教研室(或研究室)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借助有关教师的业务专长,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以利于拓宽硕士生的知识面。
  第四条 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实现本学科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是培养硕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培养方案。
  2、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较高的学术起点,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应根据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3、培养方案应本着科学、规范和拓宽的原则,尽可能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对包括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与学分安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和其它内容(如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文献阅读、学术活动)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4、培养方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培养计划
  1、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必须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硕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导师应根据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为每位硕士生制定培养计划。
  2、培养计划中应对硕士生本人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学位课和任选课)、文献阅读、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论文开题(第四学期内)和论文完成的时间等做出具体安排。
  3、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核的依据。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培养计划,必须在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导师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4、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课程学习与学分
  一、课程学习
  硕士生入学后用一年多时间进行课程学习。主要加强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扩大和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实验技能和初步接触科研实践。
  硕士生的课程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课程授课时数不宜过多,每门课程最多4学分。注意提高培养硕士生的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好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认真安排教学实践、科研实践、适当安排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或调研;开设高等实验课,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硕士课程分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或方向课)及选修课。
  为了拓宽硕士生的知识面,选修课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鼓励硕士生适当选择跨学科、专业的课程作为选修课。
  硕士生课程的开设,任课教师的遴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研究生处学术委员会审批。课程教学工作计划由研究生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二、学分
  硕士生课程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各学科、专业门类额定学分34—50学分。
  各学院学科、专业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额定标准的学分,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
  1、学位公共课(约10学分)
  ①科学社会主义、马列经典著作选读(文科)和自然辩证法(理科)各2学分。
  ②第一外国语6学分,其中基础外语5学分,专业外语阅读1学分。
  2、学位基础课(约12学分)
  一般课程应限制在3学分,最多不超过4学分。
  3、学位专业课(约12学分)
  一般不少于3门。
  4、选修课(约6学分)
  选修课可分为限选课和自选课,可按专业科研方向和发挥特长需要开设。
  为提高硕士生的学习主动性和保证所学课程质量,每学期选课一般不超过15学分。未经导师批准和未在研究生处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且不予记载成绩。
  硕士生所选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无故缺考者以"0"分记入成绩档案。对于硕士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实行重修制度。
  跨学科、专业入学的硕士生,入学前为非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毕业的因课程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选修本科生的课程,可以列入培养计划,但其学分一律不计入额定学分。
  第七条 实践环节
  1、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
  教学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使硕士生对大学教学工作有直接的初步体会,并锻炼其表达能力。
  教学实践为2学分,工作量为辅导本科生一个小班(40人)30学时的课程及习题课、指导实验或生产实习等。对为研究所、工矿企业定向培养的硕士生以及入学前在大学参加过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的硕士生,可以不做教学实践,但必须做科研实践。
  不做教学实践的硕士生科研实践为必修,教学实践为必修的硕士生,科研实践可为选修。科研实践可以是专题研究或专题实验,专题研究与专题实验不能分别取得学分。
  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由学院或学科、专业根据需要予以安排,每位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选择一项参加,一般应安排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
  每位硕士生完成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后,从研究生处领取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成绩评定表,由学院主管负责人或导师写出评语(包括在实践中的态度、工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给出成绩,学院提出审核意见、盖章后交回研究生处办公室备案,考核合格者,记入学分,不通过者须重新进行。
  2、实验课
  除法学、经济学、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外,全校其他学科的硕士生至少修一门2学分的实验课,但同类实验课,只记一门课的学分。
  3、为了使硕士生能够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开阔眼界,扩展思路,启发创造能力,鼓励硕士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在导师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让硕士生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论文工作的目的是使硕士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准备工作应尽早进行,一般于第四学期开始。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后确定论文题目,并于第三学期末最迟第四学期内提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在院、系安排的正式会议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通过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导师签字,以正式书面报告交研究生处。
  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应当具有实际意义或理论意义,鼓励选择直接面向工程或具有探索性的应用课题。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作者对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生导师对论文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能推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生取得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额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才能申请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评阅、答辩以及硕士学位授予等按《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管理
  1、硕士生的学位课考试试题及试卷、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等应归入硕士生的业务档案。
  2、硕士生的培养必须重视德育和综合素质教育。通过政治思想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教育、社会实践以及教书育人等各种活动,提高研究生生的思想觉悟、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硕士生导师和任课教师都应将教书育人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
  本规定从二○○四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上述内容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应以上级文件为准。此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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