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4 03: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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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本规定所指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被录取的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和加强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被录取的人员。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次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院负责与合作办学单位协调,组织好本学院非全日制研究生报到注册工作。

第三章 学习年限、退学

  第八条 各类别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其培养方案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若不能在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必须提前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
  (三)在学期间严重违法违纪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退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在退学批文下发后两周内办完相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应符合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要求。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培养方案制订个人课程学习计划,保证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学习计划应在入学后两周内交到相关学院。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可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校内班教学可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进行,异地班教学可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分为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如提交课程论文则在课程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课程考试评分工作。课程成绩的修改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持试卷和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的修改说明到研究生院修改。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校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课程建设、教学评估和检查及部分公共课程教学管理。学院负责本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学院应将本学期的课表及考试安排及时报研究生院,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在学院自我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同时将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反馈给有关学院,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由学院统一保存。学院应做好各类别、各年级、各班级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档案、成绩档案、试卷档案等)。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籍档案和成绩档案应长期保留,试卷、档案应保留3年。
  第二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业务档案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内容和学时完成教学任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应办好调课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因故不能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书面请假条留存学院。非全日制研究生每门课程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5,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研究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记,情节严重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按所属类型的培养方案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达到要求后,可开始学位论文工作。
  非全日制研究生文献阅读的内容应与学位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密切关,突出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水平。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文献综述、课题研究的内容、意义、研究方案、预期达到的目标及时间进度计划。
  非全日制研究生通过开题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工作。学位论文须符合《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校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形式以及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规定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以申请专业硕士学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二十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学习计划,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发放学习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培养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控,学院负责本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学位论文等工作,并与合作办学单位共同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转户口、不转工资关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凡涉及工作、医疗费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均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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