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串讲班讲义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4 1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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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第 一 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2007年教材考试时的几道大题
  1.行政许可法
  2.行政处罚法
  3.合同法(租赁合同)
  4.公司法
  5.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注:如何理解这三个原则?
  (二)行政法渊源
  具体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常委会所制定的是一般法律。

  三、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家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注:后面会讲到抽象性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

102-第 二 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主要特征如下: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
  注: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应注意的是,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内容而是属于它的特性,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定权
  3.行政强制权
  4.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不包括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三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机构:1.内部机构;2.派出机构。

103-第 三 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3.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管理规定的相对方处以罚款,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才能有效,这个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这属于非要式行政行为。
  4.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与以不确定的相对方形成的一种拟制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主体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很多,依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三、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多选题)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种类
  1.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采取紧急措施或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收缴已停售发票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4-第 四 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行政审批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这种方式下相对人的权利是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而行政确认是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律首次确立信赖保护原则。(重点)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规定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申请许可需要彩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可以书面审查,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作决定时是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还必须考虑撤销对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这就是所谓“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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