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2 07:03: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可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如下学术水平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四)符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论文发表的要求;
  (五)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的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一次,重修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硕士学位论文基本学术要求: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三)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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