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8 2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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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WM">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17、18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智力成果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智力成果的私人占有权,使智力成果同一般客体物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专利权,在商品交换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商品标记范畴出现了商标权,在文学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著作权。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扩大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时间不长,自英国于1624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907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算起,知识产权法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它对于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事业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及所有者以专有权,确认智力成果为知识形态的无形商品,促使其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被长期搁置。近十多年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迅速建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修订);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2年修订);1990年4且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还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等。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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