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第二章(22)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8:28: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koie" class="zffg">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acd
  『解析』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
  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处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缴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按地区不得低于20%、l5%、l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三)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

相关文章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20)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法Ⅱ》重点难点评析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师辅导:资源税易错问题总结汇总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第二章(17)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第二章(22)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第二章(21)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第二章(19)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第二章(20)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第二章(18)注册税务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