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辅导第三章(2)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2:02 20:47: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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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

  1.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09新增)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消费税征税范围确定原则,将征税范围大体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1、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2、凡再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对于哪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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