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7: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题解答三
1.提问:请问该怎样理解“保证责任”?
解答:保证是指第三人(即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提问:第一章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这里的“两个以上”是什么意思?
解答:问题中提及的“两个以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中约定、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提问:第一章中诉讼时效里有这么一句话“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解答:举例说明: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0万元长期未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B企业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义务的权利,但B企业仍是A企业的债权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有关权利并未消灭,只是不能依诉讼程序强制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同样,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义务也没有消灭,如A企业自愿履行偿债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提问:第一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里有一句话,“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这个“不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解答:应与本辅导教材的前一句话“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起阅读来理解,这里的“应当知道”,一般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该是知悉的;反之,“不应当知道”,一般是指在不正常的情况下,或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不知悉。
5.提问:请问书中有这么一段话,“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解,难道这点决定,就没有专制的嫌疑吗?
解答:此段应与本辅导教材的前一段结合起来阅读,前一段介绍“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下来,本段介绍省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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