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与CPA有关的内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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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1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 )正式颁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全文见中注协网站《法规信息资料》2006年第2期)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其中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内容有:

  一、 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 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四)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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