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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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负责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实施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会计信息包含于主审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整体中。

  第三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不具有重大影响;

  (三)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之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程度及所审计会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风险。

  第六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决定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与其取得联系,及时告知下列事项:

  (一)审计目的与范围;

  (二)审计报告用途;

  (三)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及报告编制要求;

  (四)需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领域;

  (五)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六)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七)其他重大事项。

  在取得联系前,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已完成审计工作,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上述内容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以确定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并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提供主审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能够按其要求完成审计工作的书面声明。

  其他注册会计师不能按要求完成审计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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