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十四章会计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0: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考点一】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7.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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