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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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6)
五、中外台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概念: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2)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有一个为外国股东。

(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掌握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与公司法的衔接

(1)掌握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三个方面:适用法律方面.发起人要求方面.注册资本要求方面。

(2)掌握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经申请批准转变为申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共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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