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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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4)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点

(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点:这种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特别注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

另外这种企业既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

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不同点: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股权式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为中国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除法人型企业外,也有合伙型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三)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1)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其一,产品出口型企业.其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了解合作企业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变更和终止即可。

(四)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经营管理:三种形式。其一,董事会制.其二,联合管理制.其三,委托管理制。

(五)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六)重点掌握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申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七)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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