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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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2)
二、中外台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合营企业的概念非常重要,掌握了概念也就掌握了法律特征的几个要点:

(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注意:这个特点的涉外因素的含义,特别是申方的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当事人。

(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注意:中国法人是适用中国法律的基点。

(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同投资即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力最高权力机关。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重点掌握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2)了解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共6点。这6点在实际操作中很重要。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即为合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掌握以下几点: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申,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同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

(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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