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总则(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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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7)
(三)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申,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对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一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在履行义务,无法发生抗辩权。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否则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末适当履行合同。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1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即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2、当一方部分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花后的一方当事人。

(3)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已到期债务,那么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义务。

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有暇疵或部分履行的,后履行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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