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总则(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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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6)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正确履行合同的结果,是使双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合同的内容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同,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权利得以实现,也才能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3)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包括当事人的最终履行行为以及为完成最终履行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向债权人履行的,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鞍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均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代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不代为履行,应当赔偿损失.第三人暇疵履行的,暇疵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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