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总则(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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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5)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以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种合同便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重义。

以上两种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与上述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无效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末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效力待定合同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个有效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但在以下情况下,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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