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破产法(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5)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宣告破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1)破产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应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后,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2)破产财产: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考生要注意区别: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财产的6点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也应当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剩余的属于国家财产。

(三)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元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此点内容涉及担保法。

(四)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破产费用: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第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请考生注意破产费用的法律意义,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目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第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第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第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第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请考生注意清偿的顺序,先满足第一顺序,再清偿第二顺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末清偿的债权自然终结,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律终结。

相关文章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1)
考场显神功注会考试注意事项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4)
注册会计师考试心得点滴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5)
注册会计师考试技巧(三)
注册会计师考试技巧(二)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3)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