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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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2)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重点理解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三个着眼点。”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另外还需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判断破产界限的司法依据。”

考生还应掌握在什么条件下企业不能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考生主要应掌握三个问题:

(1)提出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2)在何地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债权人应为四项,债务人应为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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