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破产法(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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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3)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考生应注意掌握几个时间: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末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4)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5)执行中程序的做法4点须掌握。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此外,对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应中止。

其二,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

其三,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其四,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结案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中对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解决债务问题。

在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公告之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统一公平受偿,不得再提起诉的诉讼,以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便为法律所限制。

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破产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债务人不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在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总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此点关键在于抓住破产案件受理后其他一切债务清偿一律无效,其他民事执行一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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