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2: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十五、税法层次:税法通则(立法精神)、各税税法(条例)(征税办法)、实施细则(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补充性规定)
十六、我国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占60%左右,直接税占25%左右
十七、我国税制改革分四阶段:
1.1978年以前:先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后改工商统一税;
2.1978年-1982年恢复多税种征收体制;
3.1983-1991年国营企业利改税;
4.1992-1994年改革流转税(增值税为主营业税、消费税并行)、改革企业所得税(统一)、改革个人所得税(统一)、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大幅调整,开征土地增值税。总之奠定现行税制的基础;
5.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定义
从计税原理而言,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二、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判断标准:有报关手续)的货物,指有形动产(注意:房产就不是),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3.特殊项目。(客观题)
①货物期货交增值税,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增值税。(银行也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增值税。98年以后按4%征收。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增值税。(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4.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两种形式:a.支付手续费方式b.返还一定金额。——一定要在得到代销清单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B.销售代销货物
特例:收取手续费方式双重征税: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
E.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增值税的项目。)
Eg.购进货物200万元,付增值税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增值税;50%用于福利,进项增值税要转出。
②混合销售: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视为销售货物。(后面再说)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后面再说)
5.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有新增!)
(1)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a.未经央行和对外贸易合作部(即商务部)批准的(税务不承认为融资租赁,按经营租租凭或销售对待)
——转移所有权的,(出租方)要交增值税;
——收回融资设备的,交营业税。
b.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交增值税 ,(按金融业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 月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 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2001年1月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a)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b)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2001年12月1 日起,对增值税一股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内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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