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2: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三个要点:
①只要开采,就要纳税,不论内企、外企还是个人。
②只要销售或自用,就要纳税。
③境内开采(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特殊规定:
①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不征资源税、只征矿区使用费。
②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额(仅对原矿征收、从量定额)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等不征税。
4.黑色金属矿(铁矿、锰矿及铬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
5.盐。①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②液体盐
****不在列举范围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或暂缓征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代扣代缴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本单位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进行代扣。
   其他单位收购的,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
三、课税数量:
1.销售的:按销售数量 2.自用的:按自用数量
3.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折算比、综合回收率、选矿比)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作为课税数量。
④(单选或小计算)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⑤(单选、计算或判断)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不是销售量)。外购的液体盐加工的,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四、应纳税所得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五、减免税项目(必须掌握)
1.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减或免。
3.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按40%征收。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即:征70%
六、纳税地点(掌握判断)
1.跨省开采,在开采地纳税,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七、纳税时间、期限:同增值税,地点为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扣缴的收购地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内、外企。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掌握(三个标准,同时满足)
1.所有权是否为国家所有。(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将集体土地转让的,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产权是否发生转让。一级市场出让行为是国家转让,不纳税;二级市场转让要纳税。
3.是否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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