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讲座详细笔记(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6: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法第三讲
第九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与销售额学习相融合,必须掌握
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不管收不收到款都计税[销项])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 纳税人发生本章第一节"一、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3)至第(8)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3)至(8)项为: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时入账并计算纳税,而是采取延迟入账或不计销售收入等做法,以拖延纳税或逃避纳税。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里的5日内、10日内的时间规定是结算交税的缴款期限,不能与纳税期限混了)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新的关税已改为填发税款纳税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注意进口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都按关税的规定,包括滞纳金比例也随关税)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第十节 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了解)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本节内容有的熟悉,有的需掌握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熟悉)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看,注意选择题)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熟悉)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些情形的共性是拿到发票也抵不了进项税额)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消费,但不能开专用发票)。
(六)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范围)。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劳保专用是做为投入生产过程的费用
销售给使用单位为何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后面讲到所得税中购买国产设备优惠政策(可以抵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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