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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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为生产、流通申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

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考生应注意了解掌握哪些经营活动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哪些人应该交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目前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按现行税法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找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及寄销业代销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销售个人

(4)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其中第4条和第7条中不包括购买的货物,是因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时,纳税人就成为购买货物的最终消费者,而且是消费在不征增值税的项目上。这种情况只关系到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按规定不得抵扣迸项税),而不是销售问题。

(5)混合销售行为

(6)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中包括承租人和承包人。

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为了简化手续,便于征收管理,适应纳税人的管理水平,在确认纳税人的前提下,又具体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别在于:一是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进货的专用发票和购迸劳务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遍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二是适用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17%或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三是计税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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