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7: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它是计算所得税税额的依据,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在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要准确掌握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的每一个内容。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8)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9)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3、纳税人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税所得额,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税所得额。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研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10)销售货物时发生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否则不行。

除此之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按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转入企业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对于纳税人的特殊经营项目和行为的收入如何确定也应有所了解。

相关文章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7)
2002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试-大纲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1)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2)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3)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4)
第四章营业税法(4)
第四章营业税法(5)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