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营业税法(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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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这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以上营业税应税项目,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只是适用的税率不同。按规定应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的税率纳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范围,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

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营业税。这一特殊规定应予以重视。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纳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掌握上述税收政策时,注意区别混合经营与兼营,两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有差别的。另外,无论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发生了混合经营和兼营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均需由税务机关确定。

混合经营和兼营行为是经常大量发生的,考生应把这项规定作为重点掌握。特别要注意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果发生了应缴纳营业税的混合经营,计征营业税时,涉及到的货物销售额应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火车为乘客提供的饮食服务,销售食品时,向乘客收取的是货物价款和增值税金,应一并与售票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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