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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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规定,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如下: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骗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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