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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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全部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等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有关规定,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它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对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作出统一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六章: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与过去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相比,《征管法》及其细则在内容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如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提高了税务机关执法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级次。

第二、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机制。如明确了执法的权限范围、对执法程序、手续等制度进行了完善、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执法的基本要求等。

第三、注重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宜的保护。如增加了延期缴纳的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对复议的选择权、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设置了对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

第四、健全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如设置了几种新罪名、承认法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主体。

一、适用范围

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1、“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是做好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前提工作。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四种。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两类:

A、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

B、其他纳税人。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和程序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A、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B、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C、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D、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对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的企业,税务机关还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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