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关税的纳税辅导——关税概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8: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三、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从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①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免税、减税规定

  关税减免税包括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关税的减免。

  (一)进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税收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现行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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