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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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出口补贴说明一览表

  (a)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实行直接补贴的规定。

  (b)外汇留成方案或任何类似奖励出口的做法。

  (c)由政府提供或授权的,使出口商品在国内享有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


  (d)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政府计划,对出口商品生产中所使用的进口的或本国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比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生产中使用的类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或服务的条件更优惠,同时,这些条件比该国出口者通过商业上通用的(“商业上通用的”一词指在本国的与进口的产品之间可仅根据商务的考虑,不加限制地加以选择。)从世界市场取得的条件更优惠。

  (e)对出口直接税

  对本协议来说:

  “直接税”一词应指对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提成及其他形式收入的征税,及地产所有税。

  “进口费”一词应指关税、税收和本注释中未列举的其他对进口的财政性收费。

  “间接税”一词应指对销售、货物、营业、增值、特许、邮政、转让、发明和设备等征税,边境税及直接税和进口费以外的所有其他税。

  “前阶段”(Prior Stage)间接税指对货物或制造产品中直接或非直接使用的服务的征税。

  “积累”(Cumulative)间接税是一种多阶段税,它是在只供一次性征税的商品或服务在用于生产的连续阶段的,缺少一种连续征税机制的情况下所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减免”(Remission)包括税收的退款或减少。

  “减免或退税”(Remission or Drawback)包括对进口费的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或延期。工业或商业企业(成员方认识到延期征税不一定构成出口补贴,比如当对其征收适当的利息费用后。成员各方确认这样的原则:出口企业和国外的购买者在以自己或同一约束下制定的价格进行货物交易时,由企业间直接商洽而定的价格应作为征税基础。任何成员方的行政的或其他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从而造成对出口交易直接税收的重大俭省,将会引起其他成员方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方应不带偏见地履行GATT1994签约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前句中规定的协商权利,使用现有的双边税收协议规定或其他专门的国际机制,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歧。)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的全部或部分豁免、退税或延期。

  (f)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的,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特殊税收减让,对其优惠程度超过了对国内的消费生产。

  (g)在间接税(成员方认识到延期征税不一定构成出口补贴,比如当对其征收适当的利息费用后。成员各方确认这样的原则:出口企业和国外的购买者在以自己或同一约束下制定的价格进行货物交易时,由企业间直接商洽而定的价格应作为征税基础。任何成员方的行政的或其他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从而造成对出口交易直接税收的重大俭省,将会引起其他成员方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方应不带偏见地履行GAT T1994签约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前句中规定的协商权利,使用现有的双边税收协议规定或其他专门的国际机制,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歧。)方面,与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税收豁免和退税,对其优惠程度超过了对国内的消费生产及销售。

  (h)在前阶段累计间接税(成员方认识到延期征税不一定构成出口补贴,比如当对其征收适当的利息费用后。成员各方确认这样的原则:出口企业和国外的购买者在以自己或同一约束下制定的价格进行货物交易时,由企业间直接商洽而定的价格应作为征税基础。任何成员方的行政的或其他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从而造成对出口交易直接税收的重大俭省,将会引起其他成员方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方应不带偏见地履行GATT1994签约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前句中规定的协商权利,使用现有的双边税收协议规定或其他专门的国际机制,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歧。)方面,给予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税收豁免、退税或延期征收,其优惠程度超过了给予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然而,如果前阶段累积间接税是基于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耗投入(以弥补正常损耗)((h)段不适于增值税和类似的边境调节,对增值税的超额减免问题全部包括在(g)段的规定中。)而征收的,则可以有这种税收豁免、减记或延期,即使是国内出售的同类产品也未得到这种豁免、退税或延期。本条款应按附录二中的有关生产过程中投入消耗的标准解释。

  (i)进口费用的减免或归还超过了那些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进口消耗投入(弥补正常损耗)的征税。然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果生产出口产品的公司可以使用与进口品等同数量的国产品作为投入,并且,后者具有同等的质量和特征,但为了通过上述方式获利,而改用进口品作为投入,若其进口活动与相应的出口活动发生在不超过两年的合理期限内,则这种情况可作为例外。本条款应按照本协议附录二中的生产过程投入的消费标准和本协议附录三中的出口补贴替代退税制度的认定标准的解释。

  (j)由于担心旧的费率不足以补偿长期经营成本和项目损失,从而造成出口产品或汇兑风险项目成本的增加。由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以对上述风险加以担保和保险。

  (k)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或受政府指挥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其利率低于对使用该项基金实际应付的水平(或低于为了取得同样期限和其他信贷条件,以同样名称的通货借入的出口信贷,而在国际资金市场借入时所应付出的利率)。或由政府及其所辖机构全部或部分地支付为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方面的实质性优势,借入信贷的出口商或金融机构为之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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