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2)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2)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条件;
  (3)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违反《拍卖法》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拍卖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拍卖法律关系的要素;
  (3)拍卖标的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4)拍卖程序。
  (三)要点内容
  1.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 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则应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2.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1)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2)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2)委托人不得参与 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拍卖人的义务:(1)应当向况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3)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 拍卖人拍卖。(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 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竞买人的权利:(1)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2)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竞买人的义务:(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 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2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辨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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