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法的渊源的种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5)所有权的权能;
  (6)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方式;
  (7)债权的要素和种类;
  (8)诉讼时效的种类;
  (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0)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和设定权;
  (1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3)行政复议的范围;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以下内容:
  (1)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2)法人的概念、条件和种类;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5)所有权的概念;
  (6)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7)诉讼时效的概念;
  (8)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9)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0)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11)行政处罚的决定和追溯时效;
  (12)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3)行政复议的程序;
  (14)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3.了解以下内容:
  (1)法的概念和特征;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3)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4)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5)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6)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7)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原则。
  (三)要点内容
  1.法的渊源的种类
  法的渊源种类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等。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
  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除此之外,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参考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于其终止之时。
  4.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行为是 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5.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方式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财产被国家依法收缴。
  7.债权的要素和种类
  债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方面要素。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8.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 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 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
  10.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和设定权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 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 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 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必要的时候,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 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1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4)听证;(5)变更与延续。
  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规章的设定权。
  13.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下列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 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的种类有9种。其中,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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