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十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了解)
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特殊企业。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了解)
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
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是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和人员管理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掌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如下: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
1、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遵守的原则。(1)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原则、(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3)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以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例外的原则;(4)按计划贷款,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5)对借款人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6)信贷资金按期归还、收取利息、不得豁免的原则,等等。
2、信贷业务的法律形式。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贷款合同。
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包括:(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三、中介业务
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企业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法律责任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给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或者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法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相关文章


CPV考试,结束了我8年的北漂生活
注册资产评估师今年100Test变脸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十三章信托与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举行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十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评协就06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答问
注册评估师考试黑龙江第三名刘为军的经验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二)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