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8.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2)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3)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包括以下几种:(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 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9.抵押房地产处分的条件和方式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欲处分抵押 房地产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房地 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0.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要求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 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权属争议及其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2)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申请日地概念;
  (4)优先权日的条件;
  (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6)专利权的期限;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8)商标注册的原则;
  (9)商标权授予的条件;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11)注册商标期限的续展条件和期限;
  (1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
  (13)作品的种类;
  (14)《著作权法》不予保护和适用的作品范围;
  (15)著作权人的概念和范围;
  (16)著作权的种类;
  (17)著作权的归属;
  (1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熟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的特征;
  (2)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4)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容;
5)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和宣告;
  (6)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专利资产评估的情形;
  (8)商标的种类;
  (9)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10)申请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要求;
  (11)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基本要求;
  (12)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13)商标评估的基本要求;
  (14)作品的概念;
  (15)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基本要求;
  (16)著作权使用的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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