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本市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
具体的申报条件依照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印发的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1.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要求的考评内容,经过对申报人的认真考核,填写单位考评意见(考评意见的最后应在总体上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定性评价结论),由单位邮寄至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或装入信封内,封口处加盖公章,随评审材料一同报送。
2.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评审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
四、材料报送和受理时间
1.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后送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河南南路288号1702室,联系电话:63366281)。也可送上海市人事局委托的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受理服务机构:
(1)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三楼,联系电话:64031155转1031分机);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联系电话:62338088;浦东商城路660号五楼,联系电话:58319069)。
2.受理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