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8:00: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总  则
★5、《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
★6、《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97)
▲7、安全生产工作方针:(№3)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10)
制定国家标准的主体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9、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安全职责(6条):(№1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制度-投入-督查-预案-报告事故)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1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2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1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4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2)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5、从业人员的权利:(№45-№48)
1)有对安全生产中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的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安全保障权);
6)受到生产安全事故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权)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请求权)。
★16、从业人员的义务:(№49-№51)
遵规守章,服从管理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9)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练习题(6)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练习题(3)
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第十一讲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考常见失误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